一是从“书面审查”转向“当面复核”。 改变以往仅书面审查的证据复核模式,在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作罪轻、无罪辩护等情况下,通过当面听取辩护律师、证人、被害人意见、核实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复核相关证据35件次,避免阅卷审查片面性。二是从“静态”办案转向“动态”办案。改变“坐下来”阅卷交谈静态模式,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走访案发单位等“走出去”实地复核动态模式,对案件的关键性、疑点证据进行复勘、复核6件次,提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把握能力。二是从“在卷”证据转向“在案”证据。完善“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在审查阶段主动听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意见建议,掌握相关情况,力争为我所用。今年以来主动申请“四类人员”出庭作证10 人次,申请被害人出庭 2人次,将视野由在卷证据拓宽至在案证据,增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