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车也能造成危险驾驶罪,你知道吗?日前,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了这样一例案件,开车司机和副驾驶座的同乘人员一起以危险驾驶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1983年生的叶林是黄友强的外甥,2018年4月5日晚,两人在闽侯县竹岐乡叶林父母家中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兴致正好,叶林饮用了四瓶500ml的啤酒。随后,由黄友强驾驶叶林的小型客车返回福州。当晚20时45分许,车辆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竹岐收费站入口时,黄友强发现有交警拦车检查,因其未取得小型客车的驾驶资格,深知酒后驾车的危险的黄友强还是提出让饮用了大量啤酒的叶林驾驶车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犯罪嫌疑人叶林遂同意,并与犯罪嫌疑人黄友强更换位置。
随后,叶林驾车倒车几米后停车,接受高速交警检查,在接受民警检查时,叶林因其驾驶证被江西公安机关暂扣,想起之前曾把车借给表弟黄华时,黄华把驾驶证遗漏在叶林车上,遂从车内拿出其驾驶证并使用黄华的身份接受调查,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及抽血检测。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叶林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4mg/100ml,属醉酒,犯罪嫌疑人叶林醉酒驾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随后,交警部门又在调查中发现黄华为1997年生,同眼前的这个犯罪嫌疑人相貌差距较大,对案件当事人身份产生了怀疑,在民警的压力下,叶林终于承认其冒用其表弟黄华的身份信息,其真名为叶林,即犯罪嫌疑人叶林的上述行为还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黄友强在明知叶林有饮酒的情况下,仍唆使叶林驾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追究其危险驾驶罪的共同刑事责任。
原本犯罪嫌疑人黄友强若仅因无证驾驶被交警查获,最高仅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经过黄友强、叶林的两次耍小聪明,黄友强将要面临的是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处罚,而叶林面临的是触犯两个罪名,最高刑期分别均为拘役六个月的刑罚处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本案中,黄友强明知叶林饮酒,仍教唆叶林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叶林因酒驾触犯危险驾驶罪,且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检察官提醒大家,坚持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同时,不可唆使酒后人员驾车,否则就要触犯刑法,切不可抱着事不关己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