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年3月,或许就能看到樱花满园了。”12月初的福州,暖阳依旧和煦,闽侯县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的干警们走在闽侯江滨公园,看到成片的樱花林立,剪枝的樱花枝条上已萌出新芽,长势喜人,干警们颇感欣慰。一旁“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暨闽江樱花园”的石碑引人注目。
这一切,源于闽侯县检察院在开展生态资源检察工作中探索出的生态修复新机制。近年来,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立足于建设幸福和谐新市区,打造"生态闽侯,山水江城"的新课题,充分发挥生态资源检察职能,强监督、重打击、督促修复……认真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当好绿色发展的“护航人”。
行监督之责 亮打击“利剑”
保护生态环境,重拳打击尤为重要。近年来,闽侯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监督,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
今年初,闽侯县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科的干警们对去年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未立案材料进行梳理时,发现闽侯县环保局于2017年3月13日将闽侯县某电镀厂污染环境案向县公安局移送,而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22日将以“未依法对生产废水提取制作法律文书及监测报告未提供原件为由”将移送的材料退回环保局。
“该作法不符合相关规定。”闽侯县检察院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及《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予以纠正,已于2018年1月18日对该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案进行立案侦查,现该案已对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3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提前介入案件10件,追捕4人,追诉6人。同时,充分发挥公诉阶段主导、过滤的作用,推行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对2件案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聚联动之力 筑“绿色堤防”
早在去年,闽侯县检察院正式揭牌成立了驻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该院联合河长办建立河道巡察监管制度,明确河道包干责任人,定期开展沿岸巡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倾倒河道垃圾等行为。
今年,驻河长制办公室检察联络室的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高新区六十份洲部分河道渣土堆积,经测量占地总面积131.72亩、高度平均4米,其中占用耕地10.78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情况,该院加强上下联动,省、市院领导多次听取该院汇报,共同实地走访现场,查看渣土倾倒情况,研究案件定性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此外,该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查阅大量法律资料,在公安机关移送占用耕地10亩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基础上,大胆论证,引导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倾倒占用的120亩河道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清渣恢复河道费用为人民币2694525元,造成国家巨额损失。对该案定性问题,该院注重横向沟通,充分与法院进行沟通,仔细论证相关证据,最终对该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起诉。
像这样上下沟通、部门联动在闽侯县检察院的生态保护工作中并不少见。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工作,更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配合的工作,在推进司法护航生态的过程中,闽侯县检察院逐渐强化部门联动,通过建立一系列完备的机制,携手筑起一道“绿色堤防”。
立创新机制 促环境修复
闽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由于不重视污染源整治,拆除废气收集处置设施,生产时造成锌粉散布车间各处,因暴雨冲进厂房,造成车间地面上的锌灰被山洪水带入雨水沟,而造成雨水沟锌超标43.5倍。
该起污染环境案移送到闽侯县检察院后,办案人员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被告人认罪认罚没问题,但如何启动生态修复呢?“也没有成熟的修复方式可借鉴。”该院通过福州市检察院部署的“闽江水资源保护专项检察活动”作为切入点,针对污染环境案件,创新探索出“公益修复”的新模式。通过与相关部门沟通,实地走访调查,该院确定闽侯江滨公园划出一片区域作为“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由当事人出资8万元栽种500余株的樱花,负责管护一年后移交公园方。
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移栽的500余株的樱花到位,“闽江水资源保护司法示范点暨闽江樱花园”的石碑亦告落成。当事人由最初的牢骚满腹,到如今的热心投入,积极铺设管道,安排工人浇水,并定期打理、施肥。2018年11月22日,当事人对枯死的樱花树进行移除,并补种了50多株新樱花树。
惩治不是最终目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关键。近年来,闽侯县检察院创新推出了“1+3+6”生态修复新机制,即从捕诉监防一体的角度办理涉生态刑事案件,并全面推行生态领域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做到应认尽认。此外,该院联合县林业局收取“补植复绿”保证金机制,共办理生态补偿修复案件44件,推动落实“补植复绿” 2821.6亩,缴交保证金220.6万万元;引入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模式,针对3起非法采矿案向闽江河段投放蚬子5000斤,将生态修复范围从森林、土壤延伸至水流,辐射林业、环保、水利三个方面。
不仅如此,该院联合法院、公安、国土、农林水、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出台两法衔接暂行规定,探索施行原地修复、异地修复、补偿修复、劳役修复、公益修复、替代修复六种生态修复模式,并与法院达成共识将生态修复情况写入判决书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