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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城等1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主犯被判执行刑期23年!
时间:2020-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张某城等11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到43个月不等的刑期,主犯张某城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5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刑期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城通过资助刑满释放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自己的势力,逐步建立起以被告人张某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张某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孜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的层级结构明确、组织稳定、人数较多、影响重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大量经济利益作为支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实现“黑财清底”,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准确运用相关规定,精准甄别黑财,在起诉书中单独列明案外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503.3万元,并建议法院判决追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准确,均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5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刑期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张某麟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并处罚金6万元。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5个月至43个月不等刑罚,依法并处人民币22.5万元至10.8万元不等罚金。其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依法追缴案外人涉案财产5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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