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闽侯县某镇山场擅自超越林地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矿区道路、机械操作平台和职工宿舍等附属设施以及扩大生产,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坏。经鉴定,该公司超过审批使用林地面积161.9239亩,其中生态林面积5.715亩。重塑5.715 亩生态林生态系统架构,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费用为120524.41元,同时5.715 亩生态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无法估算;其余被毁坏的156.2089 亩超过审批使用林地,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及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为32165.02元。
近日,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被告某某公司至今未完全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遂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修复生态林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