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潘某在担任闽侯县某村经济社主任期间,为发展该村农业旅游观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雇请勾机对原有林地上的道路进行勾挖拓宽。经鉴定,共扩宽道路占用林地面积3666平方米(折合5.50亩);被占用林地的腐殖质层、表土层己被开挖平整修建道路,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潘某主动投案,主动与当地村委会签署“补植复绿”(原地造林)协议书,现原地已按协议种植树苗,且自愿出资人民币19800元异地补值复绿。
鉴于潘某具有自首、涉案地块已补植树苗、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基于公益目的拓宽林地旁道路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