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闽侯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任4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选任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原则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闽侯县、高新区、大学城为主)。
(二)不予选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员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依法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行保障等权利。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忠实履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工作秘密等。
三、听证员管理及履职保障
1.实行分批选任、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任期内,听证员出现因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听证员、接受听证会邀请后两次无故缺席等情形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出库。需要补充的,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选任程序
(一)提交报名材料
接受单位推荐报名和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自荐报名。报名需填写《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表格请于闽侯检察微信公众号下载。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一式2份(附彩色证件照);
2.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4.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有助于履职的证明材料、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
(二)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将报名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扫描制作程PDF格式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3373477296@qq.com。
2.邮寄报名:将书面报名材料用中国邮政快递EMS邮寄到本院。邮寄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收件人:张颖妮,联系电话0591-22197510。
(三)初审和考察
对照选任条件,对推荐和自荐人选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对初步人选的守法情况、政治素质、群众基础、履行能力、品格操守等方面进行考察筛选,提出初步人选。
(四)拟定和公示
拟选任人选经本院党组研究审定后,通过“闽侯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拟任资格。
(五)公布选任结果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本院做出选任决定,通过通过“闽侯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选任结果,颁发听证员证书。
五、报名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颖妮
联系电话:0591-22197510
附件:《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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