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电动车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何某被父母以农历出生时间登记户籍信息,导致户籍信息显示出生年月提前,被认定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何某曾经在电动车修理店打工,因缺钱花动了歪心思,利用自己会拆卸电动车的技能,与网络上结识的社会不良青年邱某商议,去盗窃电动车电瓶贩卖赚钱花。2019年10月12日,两人在上街镇董屿地铁站附近,先后三次盗窃了25个电瓶,共卖了600块钱用于日常花销。经检察官讯问,何某供述其平时过生日的时间为农历十月初九,不是其身份证显示的公历10月9日,这让经办人起了疑心,是否存在何某不满16周岁的情况,如果未满16周岁,对其盗窃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未成年特殊刑事政策,为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询问了何某父母、走访其所在村居,并调取了何某出生时所在妇幼保健院的住院病历,发现何某系2003年11月2日(农历十月初九)出生,何某父母因嫌麻烦,2006年才去派出所登记户口,由于缺少出生证明等材料,派出所按照何某父母口述的农历出生时间登记了何某的户籍信息,最终导致其户籍信息显示为2003年10月9日出生。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实何某真实出生年月后,依法认定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联合公安、律师等开展法治教育,引导何某吸取教训,在今后学习生活中自食其力,用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督促何某父母要应切实履行好法定代理人职责,日常应监督、矫正何某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