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侯检说法:“异国发财梦”?一男子偷越国(边)境被判刑!
时间:2021-1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工作轻松,月入过万,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为幌子,诱惑群众偷渡出境淘金发财,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间,因受高薪诱惑,老黄在境外人员的安排下,乘坐飞机及接驳的车辆至中缅边境云南省某县附近的山路,通过步行翻山的方式进入缅甸境内。之后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出入中国与缅甸。

  近日,经闽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闽侯县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老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 

国(边)境是国家的门户,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应当严厉打击。奉劝想要偷渡去境外“捞金”的群众不要抱有侥幸的心理,所谓的“高薪职业”只是“有心人”哄骗大家前往的手段,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才是偷渡者的真实遭遇,唯有脚踏实地、认真工作、好好生活,才是人生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进闽侯检察
本院概况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侯检荣誉
联系地址
闽侯检察抖音
闽侯检察抖音
闽侯检察微博
闽侯检察微博
闽侯检察微信
闽侯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08002654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