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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检察:仅盗窃2058元也会提起公诉
时间:2022-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当盗窃的金额达到3000元时,才达到盗窃罪中“数额较大”这一标准,犯罪嫌疑人郑某仅盗窃2058元,却被闽侯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这是为什么呢?

  春节前夕,家住闽侯的郑某想回外省老家过年,可手头没钱,担心这样回家太没面子,但又觉得打工太累来钱也慢,于是他就打算重操旧“业”---偷别人电动车上的电瓶来卖钱。说干就干,202112月,郑某连续五天在凌晨时分带着作案工具沿路寻找目标,偷了10辆电动车共50个电瓶,最终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部分电瓶可估价值为人民币2058元。经查,郑某曾因盗窃罪先后被判刑五次,且还是累犯。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这就说明,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的人再次进行盗窃,只要达到1500元的标准即可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标准。因此,郑某盗窃的2058元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同时,即便郑某没有盗窃前科,他五天作案的行为也已构成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可直接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犯罪嫌疑人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可估价值人民币20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闽侯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郑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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