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县检察院对一起多次砸窗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等三人盗窃案提起公诉。
经查,叶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三人合谋,通过砸破路边汽车车窗玻璃盗取车内财物的方式赚“快钱”,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张某某负责望风报信,叶某某、汪某某负责破窗盗取车内行车记录仪、钱包等财物。
2021年7月期间,三名犯罪嫌疑人三次砸破9辆路边汽车车窗盗取车内钱包2个、行车记录仪7部,可估价值3000余元,被破坏玻璃损失7000余元。目前,叶某某、汪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500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