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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检说法 | 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看这篇就够了!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法院宣告缓刑

  不用在监狱服刑

  是不是就可以不被监管

  自由自在了?

    不对!

  还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和监狱服刑有什么差别呢?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置于社区内,有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哪些罪犯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呢?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具体是怎么实施的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那么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职责呢?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

  3、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

  4、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

  5、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

  6、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7、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啊,涨知识了!原来社区矫正工作中有这么多细则,但是什么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对象会被收监呢?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我听得还是有些懵懵的,可以再给我讲讲吗? 

  别担心!接下来结合闽侯县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例让您了解得更加清楚。 

  1 

  社区矫正对象林某某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2019年5月,林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在交付执行期间,林某某因患有“滤泡性淋巴瘤3A级”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决定对罪犯林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执行社区矫正。闽侯县检察院得知,罪犯林某某监外执行期限届满但刑期未满,且病情发生明显好转,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林某某仍未被及时收监。县检察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及时对林某某收监执行刑罚。2020年10月20日,在县检察院的全程监督下,罪犯林某某顺利被收监。

  2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罪犯王某某因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在矫期间,王某某多次无故不携带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多次未按规定通过“在矫通”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且拒绝到司法所进行情况说明、笔录问询。社区矫正管理局分别对其处以警告两次、训诫一次。公安局还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县检察院持续跟踪在矫表现情况,发现王某某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过程中,不遵守纪律且态度散漫。接着,王某某再次出现未按规定在“在矫通”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的情况。由于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执行机关多次教育,两次警告及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向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王某某收监意见。后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王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3 

  社区矫正对象何某某脱漏管收监执行案

罪犯张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矫正期至2020年9月3日),由司法局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2020年1月17日,在矫对象张某某没有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未经司法部门批准离开居住地,前往外省,脱离监管。2020年2月29日,县检察院向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对张某某收监执行,得到反馈并采纳。2020年3月5日,社区矫正管理局作出对在矫对象张某某撤销缓刑征求意见函,县检察院同意对在矫对象张某某撤销缓刑提请,收监执行。2020年3月11日法院对张某某作出收监执行裁定。

  请问案例二、案例三中的罪犯他们撤销缓刑被收监,刑期怎么计算呢? 

  这两名罪犯被撤销缓刑后,要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比如案例二中的罪犯王某某,本来他的缓刑考验期到2022年12月截止,只要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由于他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那王某某就要被收监,刑期要从2022年2月到2025年2月止。 

  这下我清楚了许多,谢谢检察官! 

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近年来,县检察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以“日常检查”为主抓手,坚持日常检查、随机检查、年度检查相结合,持续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先后深入辖区15个基层司法所现场检查台账资料,做到检察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矫对象以及矫正小组成员四方“面对面”,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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