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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检说法 | 请勿随意出借、出售“两卡”,可能涉嫌犯罪!!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用身份证办张银行卡出售就能赚到500元,出租一次银行卡就能按流水抽取佣金;用身份证办张电话卡出售就能赚到300元,遇到这种“好事”您心动吗?当心你可能会摊上大事! 

  出借、出售银行卡,一旦被公安机关认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将影响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的所有业务,无法开立新账户。也就是说无论你是谁,个人名下只要有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买个菜都只能给现金,所有业务都得去柜台办;同时计入征信系统黑名单,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

出借、出售银行卡,除了上述影响外,还可能涉嫌犯罪。2021年以来,闽侯县院共受理因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涉及的犯罪共135起,涉及235人,涉及的罪名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罪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借、出售银行卡而引发的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典型案例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阮某某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交给阮某某使用,阮某某将陈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经核查,陈某某的银行卡涉案的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比中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元。

  陈某某、阮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银行卡用于网络电信网络诈骗,单向流水金额达30万元,且比中的被害人诈骗的金额达3000元以上的,就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阮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流水金额达500万元,且比中被害人的诈骗金额为13万元,二人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典型案例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本人的五张银行卡及其子的三张银行卡共计八张用于帮助“阿军”收取非法资金,后被告人张某某再将非法资金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给阿军。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转账及取现共计人民币30万元,非法获取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不仅仅出租了银行卡,同时还帮助上家帮忙取现或者转账,以转账的形式帮忙掩饰资金来源,其行为比仅出售、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更为恶劣。依照《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情节严重的,如转账的金额达10万元以上,就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3 

  诈骗罪

  2021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本人的五张银行卡用于帮助上家收取非法资金,后为赚取更多钱款,加入该犯罪团伙,并从其亲朋好友处继续借用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并按照上家的指示将网络诈骗来的资金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给上家,赚取佣金。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帮助转账及取现共计人民币30万元,非法获取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章某某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普法

  本案中被告人章某某不仅仅提供银行卡,而是在明知上家使用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赚取佣金,加入了犯罪团伙,并长期为团伙提供银行卡并转账取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章某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构成诈骗罪。

  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标准,价值人民币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的数额50万元以上的,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洗脑)和资金流(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转账)两个要素,而信息流和资金流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卡和银行卡。因此为了切断网络诈骗的信息流和资金流,我们每个公民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不出售、不借给他人使用;不随意丢弃刷卡交易凭条;不向任何人发送带有银行卡信息和支付信息的图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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