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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检察:倾情守护百姓“钱袋子”
时间:2022-12-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害人收到全部的被骗款后亲自送锦旗到检察院,并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感谢检察官同志,帮我追回打工赚的血汗钱,挽回我的经济损失!”这是来自受害人小花(化名)的连声道谢。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被害人小花,并发展成恋人关系。交往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发现小花是美容美发学徒,利用其急于学成之后开一家美容美发店的心理,便谎称自己有资源可以和小花一起经营家美容美发店,小花受蒙蔽后欣然同意,双方签订股份合同书约定合股经营美容美发工作室。之后,陈某某又多次以借钱、投资款、店面装修、购买美容美发设备等借口向小花骗取金钱,共计人民币181500元。几个月后,小花发现并没有所谓的美容美发店就要求陈某某还钱,陈某某表示无力返还,还出具了一张虚假的欠条。被害人小花向法院起诉后,才发现陈某某一直使用虚假身份“林东”,欠条上的名字也是“林东”,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在侦查阶段,陈某某都未返还骗款。直至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后,在检察官不断释法说理和调解下,陈某某才答应分阶段还款,在审查逮捕阶段先还款十万元,到审查起诉阶段将剩余的钱都还完。

多问一句:急人所急,如我在诉

在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时,承办人了解到被害人小花是川妹子,被诈骗的钱一部分是其到福州辛苦打拼几年,省吃俭用攒下的积蓄,还有一部分是其向父母亲戚朋友四处借来的。被骗后不仅每个月要寄钱给父母养家,还要还钱亲戚朋友,而自己每个月的工资不多,目前经济压力非常大。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积极做好被害人情绪安抚工作;另一方面积极与办案民警、陈某某家属沟通,同时积极耐心对陈某某和其家属进行法制教育工作,让陈某某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发陈某某退赃退赔的主动性,终于在批捕环节就让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先退十万元。

多想一些:更新司法理念,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本案中,陈某某的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通常的司法观念,陈某某的行为已属于重罪。检察官并未囿于是否成立犯罪、罪行是否足够严重上,摈弃构罪即捕的旧办案理念,即使是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然通过社会危险性评估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体现了检察担当。

检察机关在办理陈某某案中,没有局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危险性说明,而是从严格把握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出发,通过文书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实地查看了陈某某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走访了所在地派出所及所在村干部,重点考虑了三方面问题 :一是在听取被害人意见时,小花表示希望陈某某不要被羁押,陈某某已经还给她十万元,希望其后续能继续还钱;二是陈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现实危险性,其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具有主动到案情节 。承办人在逮捕阶段提审陈某某时,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不被羁押,这样有机会继续筹钱还给被害人;三是陈某某的家庭情况,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需要抚养,父母年迈,其是家庭经济支柱,批准逮捕会影响到子女就学、父母赡养就医等一系列问题。综合以上因素,检察官认为不对其批准逮捕并无社会危险性。

多做一些:追赃挽损履职能,用情用心办实事

检察机关办案不是简单停留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全力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官主动履职、积极作为,全程关注追赃挽损。当案件移送起诉时,检察官了解到陈某某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释放回家后,因受疫情影响没有找到工作,也没有还钱的计划安排,退赃处于停滞状态。而被害人这方心情焦虑,一直担心拿不回剩下的被诈骗款。对此,检察官特别关注被告人经济状况,持续不断做陈某某及其家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其所在村干部的协助,帮助其找到一份工作。最终在案件起诉前,陈某某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陈某某也因此获得从轻处理,本院起诉时对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最终该量刑建议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检察机关在本案中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收到退赔款项后,被害人小花向检察官同志表达真诚感谢,对检察官同志用情用心办实事的行为点赞,表示检察官负责的态度、一次次耐心和其沟通的过程让她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句来自人民群众的道谢,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作为的表现,更是人民群众对我们闽侯检察的的信任和鼓励。

该案件承办检察官表示,案件虽小,但必须坚持“小案不小办”原则,因为对于群众来说,每一件小事都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在办理侵财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积极作为,坚持最大限度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将追赃挽损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办成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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