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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奖惩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时间:2023-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了解

奖惩社区矫正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01

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刑事执行活动。这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检察机关针对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履行哪些检察监督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主要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

具体而言,即是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调查评估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变更刑事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矫正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03

社区矫正工作奖惩的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04

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奖惩之后有何变化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社矫正对象实行月考核制度。自入矫报道之日起纳入考核,考核期限为整个矫正期。受委托的司法所每月应当对其进行考核,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登记表》,确定考核等次;并制发《考核结果通知书》,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

考核等次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并且受到表扬或者减刑、教育考查成绩优良的,考核等次为良好;当月无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并且教育考查成绩及格的,考核等次为合格;当月收到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教育考查成绩不合格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除按照《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外,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调整方案,实施分类管理的依据。

接下来,是县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例:

奖励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于9月22日召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林某某、苏某某拟提请表扬一次公开听证会。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林某某、苏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悔过自新,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主动及时地汇报生活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督管理,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9月参加闽侯县2023新兴行业和特色产业无人机驾驶员职业技能培训,表现突出,获得“优秀学员”荣誉。经矫正小组会议评议,该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工作、思想情况稳定,总体情况表现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六个月以上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一)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三)遵守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四)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接受教育矫正的”,建议对陈某某、林某某、苏某某表扬一次。

惩罚案例

罪犯马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福建省闽侯县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在矫正期间,马某某多次无故不携带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多次未按规定在“在矫通”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且拒绝到司法所进行情况说明、笔录问询。社区矫正管理局分别对其处以警告两次、训诫一次。县公安局还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县检察院持续根据在矫表现情况,发现马某某在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过程中,不遵守纪律且态度散漫。接着,马某某再次出现未按规定在“在矫通”一体化平台确认位置信息的情况。由于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执行机关多次教育,两次警告及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县检察院全程监督,向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对马某某的收监意见。后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马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马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

近年来,县检察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以“日常检查”为主抓手,坚持日常检查、随机检查、年度检查相结合,持续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先后深入辖区15个基层司法所现场检查台账资料,做到检察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矫对象以及矫正小组四方“面对面”,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常态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整体监督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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