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闽侯县南屿镇一带组织了七班民间标会组织,共吸收村民张某、杨某等六十余人参加“标会”,共计吸收会款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后因部分会员停止交费导致“标会”资金链断裂,最终“倒会”,造成会员损失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采用标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200余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