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闽都未检|首邑未士小课堂14:小矛盾引发大“伤害”——同学之间因乱起绰号引发的“血案”
时间:2024-02-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矛盾引发

大“伤害”

同学之间因乱起绰号引发的“血案”

提到学生间互起绰号,大家可能会觉得这无非是“闹着玩儿”的小事罢了。事实上,起绰号确实是个事,甚至是不小的事。如果长期忽视、不以为然,可能会演变为具有人身伤害的校园暴力案件。

案 情 回 顾

阿伟系闽侯某职专在读学生

2022年12月的一天下午

阿伟在学校电教室准备上课时

同班同学李某某叫其侮辱性绰号

阿伟听后非常生气

用随身携带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子

砸向李某某

造成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或许是意识到自己的行为

已经触犯法律

案发后

阿伟到派出所主动投案

其监护人也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结果

尽管如此,阿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阿伟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六个月的考验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为被害人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一般我们会比较疑惑,什么样的伤情可能会构成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比如被打掉2颗牙、鼻骨粉碎性骨折,一侧眼睑闭合不全等,就都达到轻伤程度。



走进闽侯检察
本院概况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侯检荣誉
联系地址
闽侯检察抖音
闽侯检察抖音
闽侯检察微博
闽侯检察微博
闽侯检察微信
闽侯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中文域名备案号:闽ICP备08002654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