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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维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 闽侯检察在路上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益诉讼

“食”刻守护消费民生

“水果摊上的水果看起来每种都很新鲜,

但怎么回家一看完全不一样了?”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水果、鲜肉后常发生这样的疑问,这种“买家秀”和“卖家秀”的差异背后是档口悬挂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灯,俗称“生鲜灯”。

针对这类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生鲜灯,新规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但仍有部分商户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对此,闽侯县检察院近日开展了整治“生鲜灯”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过对闽侯县10余处乡镇的农贸市场、大型商超以及生鲜肉店、水果店铺等经营场所的全面检查,发现县城及部分乡镇存在肉类及果蔬生鲜区使用不同颜色的“生鲜灯”现象,对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为保障老百姓的消费权益,闽侯县检察院向各乡镇政府制发磋商函,督促查处违规经营“生冷食”商户4家,违规使用“生鲜灯”商户46家,拆除违规灯具100余个,从源头上堵住侵犯消费者权益漏洞。

整改完毕后,闽侯县检察院组织开展了“生鲜灯”整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回头看”行动,重点整改商家现场使用光源等设施设备进行复查,发现生鲜摊位的美颜相机“生鲜灯”已经被符合标准的照明灯具所取代,还原食物本色。

检察普法

“权”面激发消费活力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优化消费环境,推动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在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闽侯县检察院开展以“维护消费权益 激发消费活力”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普法系列活动

3月14日,闽侯县检察院联合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闽侯县法院等多家单位在中海寰宇商业街举办“激发消费活力”主题活动。活动现场,闽侯县检察院搭设了“3·15”主题有奖竞答摊位,群众回答与消费者保护权益有关问题后即可领取礼品。细雨绵绵、阵阵寒风,却阻挡不了现场群众的参与热情,在一问一答中,检察干警还拓展延伸向群众介绍了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鼓励大家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赢得现场群众一致好评。

3月15日,闽侯县检察院与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万家广场共同开展“3·15”主题宣传活动。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解答法律咨询等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为来往群众讲解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以及经营者的相关义务等内容,倡导群众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普法“深度”提升民生“温度”。

下一步,闽侯县检察院将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聚焦食品、药品等消费者公益损害突出领域加强检察监督,以检之力守护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以案释权

“3·15”普法小课堂

餐厅使用预制菜应提前告知

近来部分知名连锁餐饮使用预制菜使用占比超过85%以上,甚至高达100%,但这些餐饮商家并没有公示预制菜的相关信息,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存在故意隐瞒或者以预制菜冒充现制菜的行为,或商家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选择食用了预制菜,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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